一是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二是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三是违规参股借贷;四是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査、有罪不究;六是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