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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的三大方针(商务谈判八种方法)

商务谈判的三大方针(商务谈判八种方法)

更新时间:2024-04-22 16:02:41

商务谈判的三大方针

商务谈判的三方针以及内容

1、谋求一致的方针:是使谈判形式、气氛尽量具有建设性的一种积极的谈判方针。

2、皆大欢喜的方针:主要是以寻求谈判各方都能接受的、折衷的谈判结果为目的的谈判方针。

3、以战取胜的方针:主要是以战胜对方为最终目的的谈判方针。

一、依法办事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是指在商务谈判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涉外谈判则要求既符合国际法则,又尊重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商务谈判的合法原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谈判主体合法,即参与谈判的企业、公司、机构或谈判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二是谈判议题或标的合法,即谈判的内容、交易项目具有合法性。与法律、政策有抵触的,即使出于参与谈判各方自愿并且意见一致,也是不允许的。

三是谈判手段合法,即应通过合理的手段达到谈判目的,而不能采取行贿受贿、暴力威胁等不正当的方式。

二、平等自愿原则

商务谈判是双方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而进行的洽谈和协商,目的在于达成协议,解决各自所需。参与商务谈判的各方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与否,他们对合作交易项目都具有一票“否决权”。从这一角度来看,交易双方所拥有的权力是同等性质的。交易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不愿意合作,那么交易就无法达成。这种统治的否决权在客观上赋予了谈判各方平等的地位,谈判当事人必须充分认识并尊重这种地位,否则,商务谈判很难取得一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谈判双方都有同样的权利,应受到同等的尊重。所以,在商务谈判中,参与谈判的各方应以平等的姿态出现,无论其谈判实力多么强劲,都不应该歧视或轻视对手。同时,应尊重对方的意愿,在平等自愿的环境中进行商务谈判,才会使得最终谈判达到预期效果。

三、友好协商原则

在商务谈判中,双方必然会就协议条款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不管争议的内容和分歧程度如何,双方都应以友好协商的原则来谋求解决。切忌使用,也不能接受要挟、欺骗和其他强硬手段。如遇到重大分歧几经协商仍无望获得一致意见,则宁可中止谈判,另择对象,也不能违反友好协商的原则。谈判当事人应将眼光放得长远一些,寻求彼此谅解。做出中止谈判的决定一定要慎重,要全面分析谈判对手的实际情况,是缺乏诚意,还是确实不能满足我方的最低要求条件,因而不得不放弃谈判等,只要尚存一线希望就要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尽最大努力达成协议。所以,谈判不可轻易进行,但也切忌草率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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