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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20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20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4-22 09:45:2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20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20(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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