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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幼儿教育形式(中国古代儿童学前教育的基本形式)

清代 幼儿教育形式(中国古代儿童学前教育的基本形式)

更新时间:2024-04-19 10:13:42

清代 幼儿教育形式

清代以前没有正规的幼儿教育,清末“戊戌变法”期间,维新人士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康有为在《大同书》中设计“育婴院”,收三五岁儿童。梁启超在《教育政策私议》中提倡设立幼稚园,收5岁以下儿童,保育年限为两年。由于“戊戌变法”运动的失败,这些主张未能得到施行。

光绪年间,清代朝廷下诏兴学,令各州县“多设蒙学堂”,并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制订了第一个蒙养院章程,首次将蒙养院正式列入学校系统。

蒙养院章程规定:各省、府、厅、州、县以及较大市镇,均应在育婴堂即孤儿院和敬节堂即寡妇堂内附设蒙养院,以蒙养院辅助家庭教育,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学。专为保育教导3岁至7岁的儿童,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

保育教导的主要内容有游戏、歌谣、谈话和手技,其目的在于“发育其身体,渐启其心知”。保育教导的方法是,就儿童最易通晓的事情,最喜好的事物,渐次启发涵养,同时强调:“断不可强授以难记难解之事,或使为疲乏过度之业。”

初设蒙养院,师资成问题,因为古代历来排斥女子教育,保育员没有来源。章程只能规定各省学堂将《孝经》、四书、《烈女传》《女诫》《女训》及《教女遗规》等书,择要编成浅显的图书,分散给各家各户。并选取外国家庭教育书籍中简易而且不与我国妇道妇职相悖者,广为译刊,希望由家庭教育中培养出保育员来。

《奏定学堂章程》颁布以后,一些省市随即开办了幼儿教育机构,比如武昌模范小学附设蒙养院、上海务本女塾附设幼稚舍、湖北幼稚园、湖南蒙养院、江苏学务处各属的蒙养院、上海私立爱国女学设立的蒙养院等。

各教学机构制定了自己的相关章程或规定。如《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规定:幼稚园“重养不重学”,招收五六岁的儿童入园,保育科目有行仪、训话、幼稚园语、日常用语、手技、唱歌、游戏等,为儿童体育、智育、德育的发展打下根基。

清代幼儿教育,古代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学校式的学前教育,尽管当时的幼儿教育还只是家庭教育的辅助,但对古代教育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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