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历史的画卷,道德品行修养,古往今来都被人们看作是立身之本、治国之要。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十分重视道德修养,他们把个人的道德修养,同齐家、治国、平天下结合起来,认为“物有本末、事有终始”,一切都要从修养个人的道德品行做起,只有修身才能齐家,然后才能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宋明时期的理学家们也提出要 “居敬穷理”和“省察克治”。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颜元等人则强调“习行”,主张在习行中迁善改过,提高人的道德品质。在中国革命过程中,许多无产阶级革命家,都十分重视道德品质的修养。
刘少奇曾作《论共产党员的修养》长篇讲话;周恩来曾手订《我的修养要则》作为自己政治、思想、道德修养的座右铭。
在本世纪之初,我国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在西方,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强调“教养是有教养人的第一个太阳”。亚里士多德更是把教育和修养看作是人们能否具有美德的重要条件。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修养对于纯洁人们的道德意识、培养道德品质、形成道德行为,进而达到理想的道德境界,具有重要意义。它指出,只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斗争中,人们的道德品质才能真正得到改造。
广泛性。人们在一切社会活动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要受到道德规范的制约。道德原则、规范规定了人们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它像一张无形巨网,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应该这样做或不应该那样做。
(2)自律性。在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力量方面,除道德规范外,还有法律规范,但二者在发挥作用时的表现方式不同。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依靠强制力量来保证其实现的。而道德作用的发挥则主要是依靠人们内在道德信念的力量来实现的。真正的道德行为是自愿的。
(3)稳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规范表现出较大的变动性。在一个时期是符合法律的行为,而到另一时期,这一行为则可能失去其法律意义。而道德则不同,它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道德观念,是这一民族或国家文化传统的积淀,其表现便是传统道德观念成为人与人相处默契的习俗。源远流长的传统习俗总是和民族情绪、社会心理交织在一起的,具有相对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