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证年审流程及要求:
1、凡是在注册核发的水域养殖证,并经2008年度年审合格,目前已到年审期限的持证单位,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年度年检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本年度年检。
2、年审时须携带养殖证原件,工商执照复印件、出口报备证复印件、取水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3、凡是出口备案的养殖企业,必须符合检验检疫部门报备要求,药物残留、安全卫生和生产管理符合规定要求,遵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已办理了取水、养殖用地等有关手续,经营权明确并正常生产的养殖单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
4、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养殖单位应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
5、通过年审的养殖单位,只是明确可以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养殖单位如果涉及到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事宜,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按相关部门的法规、政策办理。
6、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养殖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实行拆除或搬迁,有权机关下达拆迁通知书并到拆迁限期满时,养殖使用证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