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文件柜、密码保险柜、带有保密程序的计算机系统及保密光盘等。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 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应当有专人保管,存放在专用的保密柜里面,而且保密柜要放到保密室里,必须有三铁一器等必要设备。
涉密载体是指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信息载体、光盘以及半导体介质、其它载体等各类物质。
介绍
(1)起草秘密文件、资料的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都要严格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
(2)秘密文件、资料一旦定稿,应当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对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再由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查;然后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整个过程可以结合办文流程处理。
(3)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需要委托印刷厂印制的,应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印制。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委托非定点单位印制。
(4)印制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片、胶版等,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规定销毁,不能随意处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
(5)使用磁、光、半导体等介质拷贝、刻录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适当位置标明密级,不能托交其他社会单位或无关人员刻录、制作。
(6)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承办人员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