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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诊所条件(重庆主城开个体诊所需要哪些条件)

重庆开诊所条件(重庆主城开个体诊所需要哪些条件)

更新时间:2024-04-19 05:37:47

重庆开诊所条件

私人诊所开业条件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并具有执业所在地户籍的,可以在城市(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开办私人诊所。

取得医士以上执业证书或者医士以上职称后,从事三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并具有执业所在地户籍的,可以在乡(镇)、村申请开办私人诊所。具有治疗某种疾病专长的中医,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开办私人诊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办私人诊所:(一)国家、集体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医务人员;(二)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或被除名未满三年者;(三)被卫生行政部门

取消行医资格者;(四)患有传染疾病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医者;(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不适合开业行医者。

凡申请开办私人诊所的,均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开业申请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三)从业医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四)执业场所有关条件的证明;(五)资金、设备、仪器情况的证明;(六)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开办私人诊所申请后,应根据当地的社会医疗需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属县(市)范围的,由县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执业许可证;属市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市统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给私人诊所发证。

私人诊所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诊疗科目、时间;

(三)服务场所建筑面积;

(四)从业人数;

(五)自备药品品种;

(六)注册资金;

(七)执业许可证号码

办社区诊所注册登记许可属于国家规定的事项,全国各地办理手续一样,需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办理营业执照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四、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办理营业执照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扩展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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