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3)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