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渔业条例》
第三条、第四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
2.《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第二条 下列水域为禁捕区域:
(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
(三)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
第四条 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3.《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