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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安人数配备标准(中小学学校保安配备国家标准)

学校保安人数配备标准(中小学学校保安配备国家标准)

更新时间:2024-04-23 13:20:36

学校保安人数配备标准

《通则》对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配置做了要求,其中:单位总人数200人(含本数)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单位总人数200人以上500人(含本数)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3名;单位总人数 500 人以上2000 人(含本数)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单位人员总数的5‰(基数不少于3人);单位总人数 20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单位人员总数的 4‰(基数不少于10人)。

1.学校(幼儿园)门卫原则上年龄要求: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每年必须体检),无违法犯罪记录,工作责任心强,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2.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人员要求聘请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保安上岗资质的人员担任,学校(幼儿园)所聘请的保安必须持证上岗。安保人员配备标准为:在校人数500人以上的,每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按照每增加500名学生增加1名专职安保人员(或寄宿学生人数200人以上的,每校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保人员;寄宿制学校每增加300名学生增加1名专职安保人员);在校人数2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保人员;在校人数200人以下的学校、幼儿园(含教学点),每校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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