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一般工厂距离居民区的距离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但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第338条规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法律对一般工厂距离居民的距离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而对一些特殊的工厂有要求的,环保部2008年第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中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