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热映的电影《战狼II》,以其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得到了广大观众的认可,不仅赢得了高票房,而且赢得了市场的尊重。该影片之所以能够成功靠的不仅仅是战火纷飞的大场景、威武雄壮的军容,更是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的军人气质、诚挚热烈的爱国主义情怀。
影片中有一场戏看哭了不少观众:当丁海峰饰演的海军编队指挥员双目通红充斥着泪水,面部扭曲高喊出“开火”的时候,052D型驱逐舰舰艏垂发装置大开、巡航导弹呼啸而出,精准命中目标。许多人热泪盈眶,掌声在电影院里纷纷响起,这一幕也成为了电影的经典镜头。
也有观众提出疑问:目睹雇佣军的残酷杀戮,为何等到最后才开火?对此,影片中有交代,舰长在得知已经得到了批准之后,立马下令“开火”。尽管影片中没有充分展开,但其中是暗含正义的动武也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借此之机,我们可对战争行为的法律性质判定作一些研究。在国际法上,对于战争性质的法理判定,是指以现行国际法和与战争问题相关的国际社会的习惯法、条约、文件等作为依据,对战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判定。战争是否合法、是否正义,意义重大,影响民心所向和历史前进方向。
可以说,国际法发展演进的一个直接动力,来自于人类规范战争行为的愿望和对于战争认识的不断提高。在经历了20世纪人类两次巨大的灾难之后,为了避免重蹈历史的悲剧,世界各国共同努力成立了联合国,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宪章》,标志着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形成。随着联合国作用的日益增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行为准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其公正性和国际社会的认同程度正逐渐提高,成为评判战争正义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国际法上战争的“合法与非法的划分,同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是一致的”,甚至有观点认为,当代社会对战争性质的评价,主要是对战争合法性的衡量。可见,国际法原则在区分战争性质问题上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已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接受和认可。
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中,有关战争合法性的判定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即“正义的战争”标准和“战争的正义”标准。前者也被称为“诉诸战争的权利”,旨在约束对战争行为的选择。后者则称作“战争法规”,主要以战争执行过程为调整对象。
正义的战争——关于诉诸战争的权利。该权利包括的一般原则主要有:正当的理由和正当的手段。《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只在两种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一是单独或集体自卫;二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组织的、意在履行集体安全职责的武装行动。
根据国际法的精神,战争只有作为对不合法行为的反应,就是说,只有作为国际法所规定的一定的国家行为的反应,才是被允许的。
今天,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主体依然是主权平等的各个国家,因此,国际法特别注重主权原则是有积极意义的。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被认为是国家对内最高的、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和完整性。就国家内部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得有别的国家或任何其他权威行使主权的任何权力;就国际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独立,即在法律上一个主权国家不依赖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而存在。
根据主权原则的规定,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对某国主权、领土和政治独立的侵犯即被视为是对该国的侵略,而一切侵略战争都是“非法”行为,是非正义的行径。
国际法对待国家分裂一直是采取否定性态度。这种否定态度反映在《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国际关系宣言中,反映在相关国际条约中,还反映在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各国维护主权统一行为的态度,以及对新诞生国家承认的实际做法上。这不仅因为国际法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而且因为一旦对某些分裂势力让步,只能导致越来越多的战乱和灾难,危害世界和平。因此,国际法允许主权国家以武力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允许主权国家对武装分裂势力采取军事行动。
战争的正义——关于战争的法规。战争法规主要分属两大体系:一个是海牙法体系,以限制战争的手段和方法为基本内容;另一个是日内瓦体系,以保护平民、合法战斗员和战争受难者为其宗旨。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战争法体系日益完备,主要体现为五大类国际条约,即有关作战规则的条约;有关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的条约;关于惩处战争犯罪的条约;维护和平、禁止侵略以及非法使用武力规则的条约。战争法规包括的一般原则主要有:限制原则、相称原则、区分原则、保护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等。这些一般性原则不是基于单独的国际法渊源,而是建立在条约、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之上。
多年以来,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战争法的研究和运用,把它作为确定战争方略的重要依据、规范战争行为的基本准则、调整交战国与中立国关系的有效手段和惩治战争罪犯的有力武器。尽管国际法还存在很多不尽完善之处,有时被少数国家所操纵或利用,成为伪造“正当性”理由和掩盖战争罪行的工具,但它仍为维护世界和平、反对和限制战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为判定战争性质提供了一个较为公正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