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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历史有多少年(清朝的历史从哪年算起)

清朝历史有多少年(清朝的历史从哪年算起)

更新时间:2024-04-17 05:05:02

清朝历史有多少年

清朝(1636年[1]-1912年[2][3]),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共传十二帝[4],统治者为爱新觉罗氏。从努尔哈赤建立后金起,总计296年。

清朝统治268年

清朝统治268年,清朝是中国历史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共传十帝,1644年到1912年享国二百六十八年。

不同时期

1644年,大顺攻占明朝国都北京,驻守山海关的明将吴三桂降清,一片石之战后,摄政王多尔衮率领清军趁势入关,同年顺治帝迁都北京,从此清朝取代明朝成为全国统治者。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朝统治瓦解,1912年2月12日,北洋军阀袁世凯逼清末帝溥仪逊位,隆裕太后接受优待条件,清帝颁布了退位诏书,清朝从此结束。

国号

1605年努尔哈赤第一次称“建州国”,也第一次称“国王”;次年进号“昆都仑汗”(恭敬汗)。1616年,努尔哈赤建国称汗,国号大金,史称后金。

1636年,皇太极称帝,改国号为“大清” ,亦称为大清国。关于“大清”的含义,有诸种猜测:其一,从文义上释“清”为“扫清廓清”之义 。其二,清,青也。青为北方信奉萨满教诸族所崇尚,满洲也是笃信萨满的,故取“大清”为号。也有以“五德说”的观点,明朝为火德,清为水德,以水克火,故名。东北少数民族研究院的鲍明认为“大清” 国号实源自满语中的蒙古语借词“代青”(daicing)。大清国的意思是“上国”(即“至高无上之国”)或“善战之国”。清史学者刁书仁认为,“清”与“金”字为转音,实际上是以汉字的发音为基础,改换一个发音相似的汉字。

康熙年间签署的《尼布楚条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国际条约。尤其是清中叶以后,“中国”或“中华”作为与“大清国”含义相同并可互换的另一个主权国家国名,更是直接与China等词对应,与西方列国在表面对等的主权条约国意义上使用,并得到各种国际条约的中外对照本之习惯性运用与“承认”。

执行机关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为清朝最高执行机关,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入关以前尚书均由满人担任。1644年规定尚书及侍郎满、汉各一。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五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都察院。

监察机关

清朝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名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其所属监察机构有:十五道、六科、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五城察院。其中的六科是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1723年始隶都察院。

选官制度

主词条:科举制度、国子监、明清选官制度、博学鸿词科

品级制度

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刑律制度

1647年,《大清律例》编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袭《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并于1727年公布。但清朝最经常起作用的是例,而不是律。清廷对各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订的法律,如蒙古族有“蒙古律例”,维吾尔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治。

1907年修订法律馆“专以模范列强”为宗旨,制定大清新刑律草案。草案分总则、分则两编,刑种有主刑、从刑两类;并制定了有关国交、选举、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犯罪条款,确立了缓刑、假释的制度。在新刑律颁行前,修订法律馆删修大清律例,以《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于1910年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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