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一是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二是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办学规模。
三是刚性执行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
四是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五是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六是严禁违规招生。
严肃成绩发布纪律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向初中学校提供中考成绩;不得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统计公布各县(市、区)及所属初中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不得以中考成绩对各县(市、区)及初中学校进行排名排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各县(市、区)及初中学校进行中考表彰奖励;不得以中考成绩为标准奖惩局长、校长、教师等。初中学校不得宣传中考分数、中考排名、中考“状元”、中考升学率等,不得在校内外任何位置摆放、悬挂、张贴关于中考成绩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不得在学校官网等网站发布本校中考分数、中考排名、中考“状元”、中考升学率等信息。
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贯彻有关政策规定,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不得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
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2022年在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0%。
严格管理招生计划
继续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名额适当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严格按照程序招生录取
各市要根据全市中考成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等,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