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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垦造水田资金管理办法(广东垦造水田三补偿一补贴的标准)

广东省垦造水田资金管理办法(广东垦造水田三补偿一补贴的标准)

更新时间:2024-04-17 05:30:35

广东省垦造水田资金管理办法

1.

实行省、市、县三级利益分配机制。省级承担垦造水田的全部费用,垦造水田指标由省、市、县三级按5:1:4比例分配。市、县级指标分别由市、县级政府统一调配使用,优先用于当地占补平衡需要,多余部分可公开有偿转让;

2.

保障农民权益。建立农民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垦造水田项目未经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实施,优先开垦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性高的土地。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参与.

1)收益减低补偿。项目竣工移交后三年内的收益减低补偿列入项目成本,按

每年1000元/亩补贴三年,分年度补贴项目土地经营权人。

(2)激励补贴。按

每年500元/亩补贴三年,分年度补贴项目土地承包权人。

(3)镇、村后期管护工作经费。每年按500元/亩的标准,按1:1的比例用于镇村作为后期管护工作经费,共发放三年。补贴资金由乡镇申报,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拨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拨付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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