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新传染病事件分为四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评分标准如下:
ⅰ级:相邻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的毗邻地区发生10起及以上疫情,疫情已波及两个及以上列(地)州,并有大范围扩散趋势。
(一)肺鼠疫、肺炭疽发生在城市,或者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地区,一个县(市、区)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0例以上,或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2)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疫情扩散到省外,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省外,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的传染病,或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5)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疫情有向外省扩散的趋势。
(6)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一个省内相邻两个以上市(地)发生5起及以上疫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有扩大蔓延趋势。
(1)农村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平均潜伏期发生5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地方(州、市)。
(3)腺鼠疫流行,流行范围已波及2个县(区)以上,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
(4)霍乱在一地(州、市)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地(州、市)以上,一周内发病5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其传播的。
(7)动物间发生两个县(区)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平均潜伏期500例以上,或人间疫情局部蔓延,或发生二代人间病例。
(8)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向县(区)外地区扩散。
(9)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有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细菌和病毒丢失。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相邻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并有蔓延趋势。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发生在农村,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内,平均潜伏期病例数不超过5例。
(SARS继发病例发生。
(3)霍乱发生在县(区),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两个县以上,或地级以上城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一个县(区)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五)动物传染病在两个县(区)暴发或流行,或平均潜伏期100-500例,或人间病例。
(6)在一个县(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有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
(9)接种学生在服用预防药时死亡。
(10)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1)县(区)发生腺鼠疫,平均潜伏期不超过20例。
(2)霍乱在县(区)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县(区)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平均潜伏期不超过100例,无人间病例。
(4)一次性食物中毒30-100人以上,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人数不足10人,无死亡发生。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用药发生群体性因果反应或不良反应。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扩展信息: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成立由县级指挥部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应急指挥部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定的临时组织。
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
(1)指导、检查和评估现场处置工作。
(2)负责事件发生区域外急救药品、设备、后勤物资和人员的统一调配。
(3)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根据形势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4)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