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当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
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四)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 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五)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
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