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1)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时, 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使用;
(3)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在: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不可违抗性:重点在违抗,在于法律,是指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违法必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表现。
普遍适用性: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适用、重点在于适用,在于人。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
扩展资料:
法律的作用:
1、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3、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