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技术规程》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可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 防雷等级分类:建筑物防雷等级分为四级,即Ⅰ、Ⅱ、Ⅲ、Ⅳ级。不同建筑物应按照其重要性和安全要求确定相应的防雷等级。
2. 建筑物用途分类:建筑物的用途决定了其对雷电的敏感度和安全要求。建筑物可分为住宅、工业建筑、办公楼、医院等多种类型。
3. 建筑高度分类:建筑物高度越高,暴露在空气中的面积越大,容易成为雷击目标,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防雷措施。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应进行特殊的防雷设计与施工。
4. 区域气象条件分类: 因地理位置和气象因素的差异性导致各地区域在雷电活动频率和强度上存在较大差别。根据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不同,建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技术和措施。
综上所述,建筑物防雷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方式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遵循相关国家标准。
分类为三类,具体如下:
一类:
1.凡是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轰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员伤亡的;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员伤亡的。
二类: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和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三类: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或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