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目前,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①2006年5月20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白蛇传传说、阿诗玛、苏州评弹、凤阳花鼓、杨柳青木版年画等共518项;
②2008年6月14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八达岭长城传说、永定河传说、杨家将传说、尧的传说、牛郎织女传说、西湖传说在内的510项;同时还公布了孟姜女传说、京西太平鼓等147项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③2011年6月10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曹雪芹传说、庄子传说、李时珍传说、泰山传说、黄鹤楼传说在内的共计191项;
④2014年7月16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卢沟桥传说、孔雀东南飞传说 、渔歌、 梅花大鼓 在内的共计153项。
自3月1日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此次《办法》不仅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还明确了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并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完善了传承人资格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