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池设置规定: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消防水泵房设置规定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称《建规》)第8.6.3条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
照此规定,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均应设置消防水箱。这类建筑多为4、5层的多层建筑,而市政管网的压力一般为20到30米水柱,为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所需充实水柱的需要,这类建筑还应设置消防水泵。
扩展资料
一般消防水池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10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高规新增条文。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本条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规定,说明如下:
一、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
二、为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三、为便于扑救,也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一般不宜小于5m,最好也不大于40m。但考虑到在区域或集中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设计上这样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OOm。
当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内时,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的距离仍须按规范要求保证,而消防水池与取水口或取水井间用连通管连接,管径应能保证消防流量,取水井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组)水泵3min的出水量。)
6、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水池结构自重(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