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过渡期间按过渡实施方案执行。
(2)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
(4)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9年。
(2)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新职业试行期间:
(4)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