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各类匾额、标牌、标识、指示牌,包括店招牌匾和楼宇标识两大类。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规划、分区控制、美观大方、确保安全、信息公开,广告用语用字应当准确规范。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规划、设置和管理等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国资监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城乡水务等相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人、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
济南市有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针对济南市的户外广告和牌匾进行管控的法规,目的是保护城市形象及市民健康,规范市场秩序。
该条例明确了广告和牌匾的设立、审批、管理等一系列过程,对违法的户外广告和牌匾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除了济南市,国内各大城市都有针对户外广告和牌匾的管理条例,如北京市、上海市等,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维护城市的文明形象和市场秩序,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