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民法典时代,经济法规制理念主要有:(1)主张二元划分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并且强调政府在经济干预中的核心地位;(2)面对个人与社会利益协调的问题,强调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3)秉持着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理念、以政策手段为主的实践理念,但缺乏科学的制度构建理念。
而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民法调整领域的完全定型,经济法规制的基础领域也随之确定。民法典关于个人本位特征蕴含了对社会利益的持续关注与保障,也必然影响经济法规制工具对社会利益系谱、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界限的厘定。此外,民法典对私人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对政府调节私人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约束。由此,经济法规制理念、制度和实践都将因民法典的出台而发生转变。
民法典中蕴含的规制理念。主要表现在:
首先,民法典蕴含了协同规制理念。所昭示的价值是私人规制力量的进一步觉醒与深度显现。在此框架下,私人力量的地位得以彰显、公私力量进一步协调与融合,由此产生了市场、第三方组织和政府共同参与、协同规制社会的活动和理念。
其次,民法典蕴含了服务规制理念。民法典从诸多方面回应了对“社会责任伦理”的质疑,包括保护弱者、保护共同体关系、保护环境等,这也是其服务规制理念的集中体现。具体来看,第9条的绿色原则条款,及其他多个强调保护生态环境以及避免环境污染的章节条款,都可被认为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1条规定的“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7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都内含着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提升的立法目标;等等。
再次,民法典蕴含了有限规制理念。第113条将平等保护的范围扩张到民事主体的所有财产权利,完成了在主体分则中,赋予每个市场主体以相应权利,确认其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令市场竞争成为可能,并直接塑造了竞争的基本形式和强度。
由此,“市场主体”观念的存在表明了一个自由竞争市场的存在,这个“市场”是所有经济性法律都必须考虑的基础市场。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决定了这一自由竞争市场的范围和广度,决定了市场主体的权利范围,注定会影响并限制经济法规制的活动范围,这正是“有限规制”理念的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