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经济法规制应以保障新型协同关系为价值准星。协同规制强调的是规制主体的多元化,强调在规制活动中对规制方式和手段的选择要坚持以保障新型协同关系为价值准星。虽然是协同关系,但其实有先后次序之分。针对经济法规制,首先,承认并保障市场力量的优先地位。其次,当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时,要优先采用市场化的规制方式和手段。最后,有必要重新审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并关注结合公私力量、融合市场和政府双向作用的第三方组织。要厘清权责边界,做到各有其责,才能以权责激励促进市场、第三方组织和政府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作用,以共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加快形成一种新型的协同关系。
第二,经济法规制应以服务社会契约法益为重要追求。在民法典时代,经济法规制要以服务于社会契约法益为重要目标,并应以此为基准处理相关主体利益的冲突和协调问题。
第三,经济法规制应以克制政府权力滥用为“底线道德”。在经济法规制过程中,运用好协同规制方法、实现服务社会契约法益之目标的关键,是如何在经济法规制过程中克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即,在经济法规制的过程中,尤其是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时,政府应当适用事先公布的公民应当遵守的规则,为此必须采取一般性宣告的形式。这就是经济法规制必须遵守“底线道德”。
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价格法,环保法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法;财政法、预算法、税法以及国债法;劳动法等;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