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实施《济南市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普通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3.30元;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3.90元;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4.50元调整为4.80元。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3.60元(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气基准价格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3.30元,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有关保障措施
(一)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仍然按照每立方米2.70元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对燃气壁挂炉采暖用户,按市政府《济南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69号)精神,不执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3.30元。
(三)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和服务,保障稳定供应。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价格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济价格字〔2015〕90号文件执行。济发改物价〔2017〕516号、济发改物价〔2017〕55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