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燃易爆设备、管道上动火,必须对空气中可燃气体(蒸气)的含量进行分析。其合格标准如下(体积比) :
A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的可燃气体(蒸气) ,其可燃气含量小于或等于 0.5%为合格。
B 爆炸下限小于 4%的可燃气体(蒸气) ,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 0.2%为合格。
C 爆炸下限大 于或等于 10%的可燃气体 (蒸气),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 1%为合格。
D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E 氧气、富氧设备, 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 22%为合格。
F 进人容器、设备、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在 19-22%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