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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的法人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的法人吗)

更新时间:2024-04-20 12:48: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性质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乡(含镇)村(含村 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 部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可 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 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 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 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资产由不同所有制成分构成的企业。[1]

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其主要法律规范有: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以及1996年10月29日全国八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我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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