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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甲制在陕北的历史沿革(清朝时期的都甲制是什么意思)

都甲制在陕北的历史沿革(清朝时期的都甲制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4-05-14 13:34:52

都甲制在陕北的历史沿革

明永乐元年(1403),礼部议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部汉司就本政司编成里甲。自此,县以下有了里甲的行政区划。里甲制也叫都甲制,县以下设置“里”,里以下设置甲,有了里甲户口即为一地方的正式居民,承担田赋,可参加科考。

明朝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有路引,路引就是离乡的证明,也就是“凭照”。

明朝府谷设六里即六都,分别是大堡里(今碛塄、武家庄两乡及石马川流域的大部分地区在明代属大堡里<都>)、太平里(今府谷清水、麻镇等地明代属太平里<都>)、合河里(今府谷墙头村至神木马镇合河村黄河沿岸地区明代属合河里<都>)、辑和里(今府谷镇、海则庙等地明代属辑和里)、丰衍里、宁镇里,每里十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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