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01-
|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
◆ 法硕中两人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才成立共同犯罪
◆ 法考中不要求两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只要共同实施了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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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6岁的甲为15岁的乙盗窃望风,法硕认为由于乙未到达盗窃罪的责任年龄,甲、乙不成立共犯;法考认为两人成立共犯,只不过主犯乙未到年龄,无罪;帮助犯、从犯甲则成立盗窃罪,甲要对乙盗窃的结果负责。
-差异02-
| 共同犯罪中
◆ 法考采“共犯从属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的前提是实行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实行犯未实施犯罪,教唆、帮助行为不成立犯罪;
◆ 法硕采“共犯独立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可以独立存在,不要求实行犯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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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并未杀人,按法硕观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由于乙没有实施杀人行为,甲也不成立犯罪,甲、乙均无罪。
-差异03-
| 如果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却早有犯该罪的故意
◆ 法考中教唆者应按心理的帮助犯论处;
◆ 法硕中教唆者应按所教唆的犯罪的未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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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教唆乙杀死丙,乙早有杀丙故意,从而杀死丙,法硕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心理帮助犯。
-差异04-
|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不同
◆ 法考大致采取“结果说”即当出现行为人希望放任、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定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为犯罪既遂;
◆ 法硕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当行为人完整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时为既遂。,并根据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差异05-
| 关于危险犯
◆ 法硕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既遂标准而言的,当行为产生了造成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时为既遂的犯罪。
◆ 法考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成立条件而言的,当行为造成了法益的现实危险状态时成立这种犯罪,但当造成了实害结果时,才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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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已经破坏了铁路轨道,但幸好被巡道工人发现未造成翻车事故,法硕中由于甲的行为已引起火车倾覆、毁坏的危险,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法考中甲的行为尚未造成“车毁人亡”的实害结果,不是既遂,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
-差异06-
| 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
◆ 法考判断有无因果关系采用“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
◆ 法硕判断有无因果关系采用“条件说+禁止溯及理论”。即在法硕中,当出现介入因素时,如果按条件说判断,行为和结果有条件关系,一般有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且介入因素独立导致了结果发生,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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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一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法考中,因为甲仅关押邹某本身不足以引起死亡的危险,邹某在逃跑中自己不慎摔死,应自我负责,死亡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无因果关系;法硕中,如果甲不关押邹某,邹某便不会在逃跑中摔死,甲的行为与邹某死亡存在条件关系,因此有因果关系。
-差异07-
|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
◆ 法考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研究手段错误,认为这种情况是未遂犯和不能犯区分的问题;
◆ 法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手段错误(工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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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误用假枪当真枪杀人,法硕中这是手段错误,甲成立犯罪未遂;法考中,甲是不可罚的不能犯,无罪。
-差异08-
| 成立盗窃等财产犯罪的故意
◆ 法硕认为成立盗窃等财产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无须认识到犯罪的数额,因为犯罪数额只是客观处罚条件,超出了故意的认识范围;
◆ 法考认为成立财产犯罪的故意,行为人须认识到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如果误认为是价值微小财物但实为数额较大财物实施盗窃,无盗窃的故意,不成立犯罪。
-差异09-
| 关于成立身份犯罪的故意
◆ 法硕认为成立身份犯罪的故意,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主体的特殊身份,原因是身份是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的前提,不是行为人本身需要认识的内容。▶▶如成立受贿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 法考认为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须认识到主体的特殊身份,原因是身份是客观构成要素,▶▶如成立贪污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差异10-
| 盗窃秘密性必要与否?
◆ 法硕中采取盗窃秘密性必要说,但认为无论被害人实际是否发觉,只要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走财物就是“秘密”窃取,成立盗窃;
◆ 法考中倾向于盗窃不要求秘密性,公开地以和平方式取走财物也是盗窃,但目前司考中多采取折衷考法。
例如:甲非法入户后,在户内老妇人哀求之下,仍然取走被害人放在桌上的项链。法硕中,由于甲并非秘密窃取,而是明知被害人知情当面取走财物,不是盗窃,成立抢夺罪;法考中,甲的行为是以和平方式公开盗窃,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