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联盟盟约。主要规定了国际联盟的组成、宗旨,会员国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建立委任统治制度的规章。
2、关于德国的疆界。
恢复1870年以前的德法边界,德将阿尔萨斯和洛林归还法国;萨尔煤矿的所有权、开采权归法国所有;
萨尔区的行政管理由国际联盟负责,为期15年,期满后由公民投票决定其归属;
德国在莱茵河以东50公里所划界线以西领土内,不准保留或建筑工事,不准留驻或集结军队;
莱茵河以西的德国领土连同各桥头,自本条约实施后15年内均应由协约和参战各国军队占领;
如德国忠实遵守本和约的条款,协约国军应逐步缩小占领区,5年期满后从德国科隆地区撤军,10年期满后从科布伦茨地区撤军,15年期满后从美因茨地区撤军等。
根据和约,德国领土共减少1/8。
3、关于德国的境外权利和利益。
德国将海外属地的一切权利交与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其前殖民地按国联委任统治制度被主要协约国瓜分:德属东非大部(坦噶尼喀)让与英国,多哥南非洲由英自治领南非联邦统治;
德属太平洋岛屿之马绍尔群岛、加罗林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归日本,新几内亚归英自治领澳大利亚,西萨摩亚归新西兰。此外,和约还规定,取消德国在中国、埃及、利比里亚、暹罗、摩洛哥、土耳其和保加利亚的特权,但将它在中国山东的特权和利益转让给日本。
4、关于德国的军事。
解散德国参谋部及其类似组织;废除德国义务兵役制;严格限制德国军备的数量,陆、海、空军总数分别不准超过10万人、1.5万人和1000人;禁止生产和输入坦克、装甲车等重型武器装备;禁止拥有飞机和潜艇。
海军舰只最高限额为战列舰、轻型巡洋舰各6艘,驱逐舰、鱼雷舰各12艘;成立协约国监督委员会以监督上述军事条款的实施。
5、关于德国的经济和赔偿。
德国关税不得高于他国;战胜国对德国输入货物不受限制;战胜国成立的赔偿委员会须在1921年5月1日前确定德国在30年内应付清的赔偿总额。
在1921年5月1日以前,德国应付清总值200亿金马克的赔偿,可用黄金、商品、船只、有价证券及其他物资支付;德国应负担其境内外国占领军的维持费用。
6、关于德国的战争责任和审判。
组织特别军事法庭,审判犯有“侵害国际道德及条约尊严”罪行的前德皇威廉二世;协约国及参战各国有权对被控违犯战争法规与惯例的行为者交军事法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