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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功勋表彰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标准)

国家功勋表彰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24-04-14 04:03:17

国家功勋表彰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

1.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和开展表彰奖励,中央和国家机关、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面向社会或者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十六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提名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初步建议,经过资格审查、评选、考察等环节,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总理签发荣誉称号证书。 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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