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非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自己并非现任法定代表人。若虽然被执行人内部已经通过决议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应首先推动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提供证据证明单位确因经营管理需要而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出于特定的经营管理需要或情况变化,以便排除故意更换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怀疑。
第三,提供证据证明原法定代表人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交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以便证明其未曾参与被执行人的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其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持有被执行人的股权或者已转让股权,不是被执行人的股东。股东对公司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股东,那么,有利于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前,一直都在其他单位任职。原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任职单位发放的工资,任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证据,证明其一直在被执行人之外的其他单位任职,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提供证据证明现任的法定代表人才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际控制人的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实际控制人,则有利于执行法院全面准确的作出判断,也为执行法院提供了推进执行工作的有利线索。
公司法人未参与经营由公司的股东来进行证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