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纲领于1949年9月通过。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
《共同纲领》从此成为中国人民大宪章,它在一个时期内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一直到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制定和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宪法。
1949年第一届政协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在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确定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各民主党派、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和特邀代表662人。会议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词,林伯渠、谭平山、董必武等分别就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工作、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作了说明。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代表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