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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

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28 21:24:15

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

根据2012年12月国家发布的10号令规定,档案保管期限由原来的短期、长期、永久,更改为现在的10年、30年、永久。

以前比如像财务档案有5年、15年、25年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将5年的归为10年,15年的归为30年,25年的归为30年,依次往上做为归档依据。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

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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