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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钓鱼的规则(公园钓鱼的正确方法)

景区钓鱼的规则(公园钓鱼的正确方法)

更新时间:2024-02-29 05:43:53

景区钓鱼的规则

淡水放养水域钓鱼比赛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

第二条 比赛鱼种,一般为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鲂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 比赛场地

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为宜,钓位等距,标志明显。钓位空间和水域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比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封闭。赛前可统一组织运动员熟悉场地。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1.5米,相向距离不少于20米。

(二)水深2米左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12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不大于1米。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六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

(五)“单品种总重量”

(六)“规定数量”

第七条 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规定数量”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九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由裁判员核对参赛证及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钓具不准入水。

第十二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三条 运动员的钓具、鱼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连体钩、锚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如钓上大鱼,运动员也不许越位。

第十五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六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时,运动员应立即收竿,此时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计量成绩。

第五章 手竿比赛

第十七条 竿长、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线的一端必须固定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严禁使用有倒刺钩。

第十八条 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

第十九条 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

第二十条 比赛不准抛投诱饵。

第二十一条 比赛不得扰乱和妨碍他人。

第六章 抛竿比赛

第二十二条 竿长、竿数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原则上使用无倒刺钩。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钩线饵入水。若落点超越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四条 比赛中严格禁止挂铃及其他发出声响的装置。

第七章 成绩计算

第二十五条 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各赛区的分场成绩相加得出。分场成绩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在分场中成绩相同,则以并列运动员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并列运动员数为每人得分。未上鱼者,以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加1为其得分。总成绩相同,获分场最好名次分多者列前,或按竞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二十六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运动员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八章 犯规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一)扣分:运动员犯规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

(二)取消该场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

第九章 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章 附则

本规则从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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