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门诊费用:
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
25%。
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医药(限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品种)及
50项中医适宜技术费用报销35%。
门诊报销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县内县级医院普通门诊医药费、县外及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有门诊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
2、慢性病门诊费用
按照慢性病管理规定(有关标准另行制定),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慢性疾病,在乡镇卫生院及县直定点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35%报销,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3000元。慢性病门诊报销部门记入住院统筹基金。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颇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标准,其中10种慢特病在一、二、三级医院均报销90%,其他疾病在一级医院报销85%、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5%。
慢病报销主要包括:
1、可以报销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保健品等;
2、可以报销住院费用,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3、可以报销门佰诊费用,包括门诊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4、可以报销诊疗费用,包括体检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5、可以报销特殊治疗费用,包括抗癌药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
6、可以报销康复治疗费用,包括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
7、可以报销心理治疗费用,包括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
8、可以报销护理费用,包括护理费、护理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