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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一般原则

教育的一般原则

更新时间:2024-02-23 00:49:59

教育的一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除了教学与知识传授以外,幼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因此,教师要将儿童当做独立人格来对待,尊重他们的思想、兴趣、爱好、需求及愿望等。

保障儿童的合法权利:

儿童不同于成人,其发展及需求也与成人完全迥异。因此,在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

比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发展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家庭、学校、社会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全面发展的原则:

全面发展的原则,是指教师在制定教育计划、设计教育活动时,应当注意:

儿童的发展是整体的而不是片面的,教育必须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单方面的突出,并不能让孩子应对以后的人生。 

儿童的发展应是全面协调的发展,协调发展包括几个方面: 儿童身体的各个器官、各系统机能的协调发展;儿童各种心理机能,包括认知、情感、性格、社会性、语言等协调发展;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协调发展;儿童个体需要与社会需求间协调发展。

儿童的发展还应具有个性化,教育除了让孩子们达到标准以外,还应考虑到孩子们独有的特点,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潜能,让不同的儿童在不同的方面能够实现自我的发展。

3、个体差异性原则:

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在关注全体受教育对象的同时,还应该重视儿童的个体差异性,促进每个儿童的发展。

教育要促进每个孩子的发展,教育必须面向每个孩子,使每个孩子都能达到教育目标的要求。教师不能只照顾优秀的学生,而是要保证每个儿童在学校里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要促进孩子在原有基础上发展,每个孩子的需要、兴趣、性格、能力、学习方式等各不相同。因此,教师必须考虑

每个儿童的特殊性,因材施教,使每个儿童都能发挥优点和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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