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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方法包括哪些(审核方法和审核方式分别有哪些)

审核方法包括哪些(审核方法和审核方式分别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2-12 07:27:49

审核方法包括哪些

审核的基本方法是抽样,但在审核过程中如何抽取文件资料样本、设备型号、工具编号、查证记录、发现问题和获取客观证据,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审核技术来选择适宜的方法(实际上,这在编制审检表时就应考虑好)。下面介绍常用的审核方法。

 (1)按操作流程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审核方法

按操作流程是指按生产流程的顺序依次进行审核的方法。它包括自上而下即自原材料生产至最终产品产出,或自下而上即自最终产品产出逆向而上到原材料生产两种方法。 (2)按要素审核的方法

按要素审核是指以要素为中心,对该要素所涉及的部门皆进行审核,这往往出现这样局面:一个要素涉及多个部门,要到不同部门去审核才能完成此要素的审核;一个部门涉及有多个要素要求,则需接受多次重复审核才能最终完成受审任务。 

(3)按部门审核的方法

按部门审核是指以部门为中心,对该部门所有活动和所涉及的要素一次审核清楚,不再反复去该部门调查,然后按要素把该部门审核的结果汇总起来,得出该部门的审核结论。

 (4)顺藤摸瓜审核方法

这种方法是以问题线索为主导,深入追查或核实。审核员先到信息集中的部门进行审核,根据这一部门的有关信息发现体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就某些信息的落实和实施情况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有时问题线索会超出核查表范围甚至某个审核员的分工范围,这种情况下,不妨改变计划紧追不舍或通知其他审核员就发现的问题继续核查。

 (5)现场扫描审核方法

现场扫描是以全面观察现场现象为主的审核方法。这种方法是审核员到作业现场后,先对作业现场概况进行扫描,然后抽取一定的样本进行核查。标准的一些要素的要求,如运行控制、检查与纠正措施等,只有通过现场扫描,才能获得客观证据,得出准确结论。

一、关联共证法。即审核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集有用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核判断:①分析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无客观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先行剔除。②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的性质,是因果联系还是非因果联系;是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是直接联系还是间接联系等。联系的性质不同,证明力也就不同,一般前者证明力较大。③多层面解读实物证据,全面细致地把握其蕴含的信息,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把实物关联到人、到案。如受贿案件中,在被调查人处搜查收集的贵重礼品,未经过行贿、受贿双方辨认,不得作为定案的物证。

二、印证求同法。即审核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以判断其是否真实。孤证不能定案是基本证据规则,对待证事实在满足有2个以上证据证明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对比不同的证据,用印证来检验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如一起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违纪案中,6名党员干部在某餐厅聚餐共饮白酒。其中,甲否认自己饮酒,而同餐人乙、丙、丁均证明甲饮用了白酒,且饭店服务人员也证实甲饮了酒。乙、丙、丁的证言与饭店服务人员的证言一致,相互印证,检验出甲陈述失真,不足采信。

三、矛盾除异法。即审核证据所反映的信息差异与冲突,发现证据自身的矛盾、证据间的矛盾和证据与事实的矛盾等,从而有效地排除矛盾,或者合理地解释矛盾。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如吕某受贿案中,吕某交代曾收受行贿人送的一张面额3000元的某超市购物卡,行贿人也作了相同交代。虽然行受贿双方供述一致,但实际上该超市从未发售过3000元面额的购物卡种,双方供述的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判决中排除了该笔3000元事实的认定。又如,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存在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矛盾,应该排除;如果相关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则可以补正,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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