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县级宿州市与宿县合并,仍为县级宿州市。
1998年12月,国务院批复,撤销原宿县地区,设立省辖宿州市;辖泗县、灵璧、萧县、砀山和埇桥区(原县级宿州市)等四县一区,治所驻宿州市城区。
1999年5月,中共宿州市第一次党代表大会和宿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相继召开,省辖宿州市正式宣告成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县级宿州市与宿县合并,仍为县级宿州市。
1998年12月,国务院批复,撤销原宿县地区,设立省辖宿州市;辖泗县、灵璧、萧县、砀山和埇桥区(原县级宿州市)等四县一区,治所驻宿州市城区。
1999年5月,中共宿州市第一次党代表大会和宿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相继召开,省辖宿州市正式宣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