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低保政策
2019年5月6日,济南市确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提高至510元/月,农村低保提高至不低于3000元/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至5300元/年。据济南市民政局副局长杜红波介绍,新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已经生效,享受低保的市民四月份的低保金额会根据新标准进行补齐。
农村低保年人均不低于3000元
根据新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高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之前的每月每人480元提高到每月每人510元;长清区则由每月每人450元提高到每月每人480元;章丘和平阴、济阳、商河则根据当地相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新标准中还提到,济南市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50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住在农村养老院等福利机构的五保老人)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4700元提高到5300元,分散供养(居家养老的五保老人)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900元提高到3400元。
杜红波介绍,低保家庭享受的低保金数额,是按该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来确定的。“比如济南市市区某低保家庭有3人,家庭每月总收入1000元,按标准该家庭每月可获得低保补助530元(510×3-1000=530元)。”需要指出的是,济南市城乡低保家庭低保金发放依据是“差额补齐”原则,而非全额发放。“农村五保对象低保金,是按照标准全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