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四个能力”,是公安部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的,即:
一是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二是提高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三是提高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四是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这是公安部为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因此,公安部要求社会单位必须要提高上述四种能力,逐步做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理”,夯实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