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一、将动火设备和管道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彻底清理干净,并用足够的时间进行清洗、吹扫、置换,经取样分析合格,达到动火作业条件。
二、必须将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绝,加堵盲板 块,盲板的制做必须符合公司《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受限空间动火还应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三、移走动火点15m以内的可燃物,并封盖动火点15m以内的空洞、窨井、地沟、下水井、水封井、地漏、脱水池等。
四、下水井动火应将可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道,而不在井内动火作业,则将井内管道一端封闭予以隔绝。电缆沟动火作业,应认真检查有无可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五、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或管道上及其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六、动火作业时,应认真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七、使用电焊作业时,焊机回路线应搭接在距动火点0.5m内的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不得与其他设备或管道搭接。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妥善接地或接零保护。
八、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和在地面上滚动、撞击。
九、在铁路或道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或汽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动火作业前,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通有灭火蒸汽的胶带 根、 灭火器 具、铁锹 把、水及砂土等。
十一、动火作业中,当遇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发生跑、冒、滴、漏、串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高处动火作业,其动火点垂直下方15m范围内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井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封盖的安全防火措施,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高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十三、在有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室内动火作业,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和管道及地沟、地漏、下水井等必须严盖,并对空间检测分析合格。
十四、取样分析时间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应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不符合动火条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动火作业。
十五、5级风以上(含5级)天气,应停止露天动火作业。
十六、动火作业中,如检查发现动火现场条件有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动火点所在车间(分厂)领导或安全员。
十七、无监火人或监火人不在现场,动火人严禁动火。
十八、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认真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