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授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与投标文件正本大写不一致”相关法规未做明确规定。该情况属于投标人的错误,应当由评委会做请处理。处理原则:依据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并不应让该投标人不当得利,即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方式处理。建议处理方式(仅供参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开标一览表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且在开标现场经该投标人在内的所有相关方确认。招标人应当就此向投标人确认其投标价格即为开标时的唱标价格。该投标人不同意的,按照“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规定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