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