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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参加考试条件(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条件)

工勤人员参加考试条件(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条件)

更新时间:2024-02-08 07:22:53

工勤人员参加考试条件

一)初次考核申报条件

2010年1月1日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按以下申报条件参加相应等级考核:

1.工作满2年并在转正定级后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年的,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2.工作满15年并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的,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满25年并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5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0年的,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二)晋级考核申报条件

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晋级考核:

1.工作满10年,并在本工种初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个考核合格年度的初级工,可申报晋升中级工考核。

2.工作满20年(或在本工种工作满15年),并在本工种中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个考核合格年度的中级工,可申报晋升高级工考核。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现仍在同工种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申报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年限或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3年,且不受考核合格年限的限制。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个人前5名;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技术能手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申报晋级考核,上述成绩应是在现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上取得的。

4.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首次确定技术等级后申报晋升高一级技术等级,须符合技术工种等级年限条件,可不受5个考核合格年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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