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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保护管理办法(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管理办法(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13 09:15:16

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1、甲方工程部及工程监理部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及违反制度的处罚。

2、工程总包单位协助、配合工程部及监理部管理,并履行总包职责。

3、未施工完毕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本单位负责保护。

4、已施工完并已交接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接收单位负责保护。

5、各单位技术人员负责成品保护具体措施的细化编制,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6、各单位成品被破坏时,应提供证明破坏者的有效证据(照片、视频等),否则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修复。(破坏痕迹明显无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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