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分为三类: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对存在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信用分值直接扣除40分。
据了解,扣除40分信用分值的是指存在特别严重的不良行为。
如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擅自代收或挪用、占用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以暴力、胁迫、瞒骗、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或开展业务的;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行为等10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