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长条件 :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八名。会长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十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由副会长报名,大会主席团从中确定不多于三名候选人,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票始得当选。
当会长候选人为三名时,如三名会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过二分之一时,从其中淘汰得票最少的一位,进行第二次投票,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当选。
当会长候选人为两名时,如两名候选人得票均未过二分之一时,直接进行第二次投票,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当选。
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应在投票选举前向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发表参选演说。